62 德 国(2025年版)
尽管PPP模式已经有很多成功经验,但在公私合作时仍可能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围标(又
称“绑标”),是指在同一单投标,参与的所有公司事先约定以高于合理价钱竞投,以赚取额外
利润, 所得由全部公司均分。 为了降低项目暗箱操作的几率, 德国加强改进公共服务监管的一
个主要趋向是引入被称为“标杆管理”的绩效评估方式。 德国各城市为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专门成
立了一个管理联合会 (KGSt) , 负责实施“公共交互指标网络”。 每一个网络都关注于一定的政
策领域(例如儿童抚养、博物馆、街道清洁等)。这个机构于1949年建成,有独立的运营资金
来源, 因此可以独立于国家和党派机构, 使得监管更为客观。 许多城市或部门在众多的指标网
络中互相合作, 通过交换绩效数据, 比较自己的表现, 力图从其他市政当局或者部门那里吸收
好的经验。此外,政府还采取措施,强化市民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近年来,在德国许多城
市, 市民在接受政府的公共服务后, 通常会要求为政府的服务打分, 其中包括服务咨询的质量、
现场等待时间长短、 政府服务机构是否醒目易找到、 工作人员礼貌和友善的程度等等。 联邦公
私伙伴关系协会 (BPPP, https://www.bppp.de/bppp.php/cat/1/title/Startseite) 是德国最大的基础设
施项目实施技术平台,代表会员利益并促进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协调。
【负责PPP模式的主要政府部门】联邦经济与能源部以及各州经济部。
5.3 企业税收
5.3.1 税收体系和制度
【税务管理】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
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 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 因此, 德国纳税
人所缴纳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 而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 共享税
为联邦、 州、 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 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
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
的不断加深, 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 特别是财政政策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
响力。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
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税务机构】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3个层次。联邦财政部和各州
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
(Bundeszentralamt fü r Steuern) 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 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