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德 国(2025年版)
【禁止投资的行业】 德国对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基本与德国内资企业一样, 允许德国投资
者进入的领域一般对外国投资者也不设限制, 但加强了对非欧盟国家的并购审查, 对中国投资
的警惕性逐年上升。 随着德国私有化进程的发展, 原来禁止投资者进入的水电供应、 基础设施、
能源、 医药等领域现在也对境内外投资者放开, 但需对投资的经济实力, 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
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目前, 德国明确禁止投资者进入的领域只有建设和经营核电站及核垃圾处理项目 (根据德
国《和平利用核能及核能风险保护法》)。即使是投资武器生产项目,德国的《武器法》也只
是规定,如果不是德国籍投资者,投资需按股比报批。
【需要特殊批准的行业】 在德国, 从事某些行业和经营某些项目需要向有关部门 (大多为
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经营许可或者生产许可。这些审批制度的目的在于,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要求, 保证企业有足够人员、 技术或者经济实力,企业必须拥有可信度、 必
要专业知识和经验。 需要审批的行业包括: 银行、 保险业; 拍卖业;出售含酒精饮料的餐饮业;
武器、弹药、药品、植物保护剂的生产及其销售;炼油和蒸馏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发电和供暖
厂;动物的批发和零售;运输和出租公司等等。 《联邦排放保护法》对企业的各种排放制定了
严格的审核规定。还有在《药品法》《武器法》《旅店法》《监理法》等法规中也都制定了不
同的审批规定。近年来《对外经济法》收紧了对“关键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限制,非欧盟或
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个人和机构在收购不同行业企业时需根据拟收购股比不同报批。
【外资参与当地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德国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和出租,非欧盟或非欧洲自
由贸易联盟的个人和机构收购耕种农田超过 1万公顷的企业的20%及以上股权时需报批。同一
投资者通过新投资拟收购被投资企业更高股比,如25%、40%、50%或75%时,需再次报批。
对农地产权交易实行特殊管理。 由于农地的特殊性和农业发展的需要, 德国对农地所有权
的自由交易实行严格限制,以防止农地细碎化,防止土地集中到非农民手中,防止农业滑坡。
自1918年以来,德国就对农地自由交易实行控制,并延续至今。 《土地交易法》规定,出让农
地所有权, 应经地方农业局许可, 对可能导致土地分散经营或者细碎、 出让价格与土地价值严
重背离、改变农地用途的不得批准出让。
加强对农地租赁管理。 为防止改变农地用途, 实现农地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租赁双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农地租赁管理,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1986年原联邦德国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