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德 国(2025年版)
德国联邦财政部为其法定监管者。 欧盟以外国家的银行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 如果其母国
未被承认具有同德国一样的金融稳固监管效力,那么上述分支机构将被当作准子行予以监管。
意味着除了没有董事会要求, 这些分支机构基本被当作独立法人对待, 对其各项风险识别、 计
量、 监控、 评估和报告都有各方面具体要求, 同对德国本土独立大银行的要求一样。 作为准子
行接受监管的在德分行, 在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贷款集中度等方面多受限制, 比如不能享有
其母国总行的资本金, 从事业务发展受自有资本金和单一客户授信额度限制等, 而欧盟内国家
在德分支机构则不受此限制。
在市场准入方面, 对欧盟以外国家银行在德成立分支机构也有更多要求: 首先须指定两个
在德国居住的自然人为拟成立机构的代表,须符合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及良好职业记录
等要求, 其姓名须上报工商注册登记处, 机构成立后上述代表进入管理层。 其次, 对新设立外
资银行的注册资本金没有特殊要求,但其流动资金必须为注册资本,未经 BaFin批准,注册资
本不得抽回。 而且, 外资分支机构应单设账户和账簿; 对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也有一些
特定要求。第三, 德国金融监管局要求任中资银行德国分行的负责人必须有欧盟境内任职经历,
若无则必须实习6个月后再进行审批。
(3)对外资银行退出规定与本国私营银行类似
针对银行不同性质, 金融监管局对其退出有不同规定。 对所有外资银行适用于对其本国私
营银行的规定: 即出现严重问题时先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施行关闭, 如有其他金融机构愿接收则
不适用于破产程序,如无其他金融机构接收且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适用破产程序。
(4)欧盟外国家的银行在德设立分支机构可享受欧盟成员国待遇情况
德国《银行法》规定,在对等前提下,如果满足以下3个条件,欧盟外国家的银行在德国
设立分支机构可部分或全部享受欧盟成员国同等待遇:①母国对母行实施符合国际公认的监管
原则的监管;②德国银行在该国的分行享受对等待遇;③在两国签署国家间协议保障的基础上,
其母国监管当局愿意与德国监管当局进行良好合作。
目前,美、日、加、澳在德分行均已享受同欧盟内国家在德分行同等待遇。中国银行在德
分行均未享受同等待遇,突出问题是中国国内银行设立的分行实行子行化管理。
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 德国对保险业监管的法律依据是 《保险监管法》 《保险合同法》 等,
监管部门据此对保险市场准入、 保险市场行为、 财务风险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集中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