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 国(2025年版) 84
【仲裁】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庭”作为民间实体来解决争端的方式。仲裁庭通常由1个或3个
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主要作用是适用法律以及通过“仲裁裁决”的形式对争端做出裁定。原则
上,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具有约束力的。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强制执行性等优势并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
仲裁程序在德国原则上受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025条及其以下条款的规范。上
述规定于1998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则进行了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42条,各方当事人均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若干强制性规定,
但可自由地决定他们自己的仲裁程序。他们通常同意由国内和国际仲裁机构所提供的预制的仲
裁规则。在对规则有分歧的情况下,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5条及其以下条款来进行。
在德国仲裁程序中,国家法院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26条,国家
法院不得干涉仲裁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法院可干预和 /或提供额外的支持,例如:强制措
施、临时救济、废止和/或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
原则上,仲裁裁决是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由国家法院撤销。
鉴于德国法院对仲裁持友好态度,德国法院判决仲裁无效的情况极为罕见。如果败诉方不遵守
裁决,获胜的一方可以向国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执行地在德国,德国法院有司
法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0条和1061条,德国法院可强制执行国内和外国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由国家法院来解决纠纷。在德国绝大多 数私人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
纷均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辖。法院系统包括 4个层次,由下至上分别为地方法院( Amtsgerichte)、
州法院(Landgerichte)、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e)以及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
在地方法院,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审判。在州法院,简单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审判,较复杂的案
件则由 3名法官审判。州法院也设有商务法庭,由专业的法官和来自两名商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在州高等法院,案件通常由 3个法官审理。地方法院和州法院一般拥有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诉
讼标的低于 5000欧元的纠纷由地方法院管辖,超过 5000欧元的由州法院管辖。此规则也有例外,
例如家庭法或住宅租赁的纠纷。
民事诉讼的主要优势有:( 1)民事法院的判决可强制执行。在德国和其他所有认可欧盟
布鲁塞尔第一条例的欧盟成员国,法院的判决均得以被承认和强制执行。德国还与许多国家订
立了关于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定;( 2)民事诉讼可以相对便宜。诉讼成本取决于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