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开发基金对总投资额在 2亿元新台币以上的民间投资计划,以及其他配
合“行政政策”并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提供中长期资金优惠融资。
“经建会” (现已改组为 “国发会” ) 中长期资金提拨300亿元新台币购置工业区土
地与厂房, 优惠出租给工业兴办人, 协助厂商降低土地使用与建厂成本及资金筹措压力。
放宽工业区土地使用限制,准许批发零售、运输、仓储、物流、通信、保险、不动
产、个人服务、金融与经“中央”工业主管机关核定的相关产业得予进驻。
【机器设备类】生产事业进口空气污染防治设备、噪音处理设备、振动防治设备、
水污染防治设备及废弃物处理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
投资自动化设备与技术;投资资源回收、防制污染设备或技术;利用节约能源及工
业用水再利用的设备或技术; 投资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减量或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设备或
技术的公司,须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并提供策略性融资优惠。
研究发展、实验或质量检验用设备按 2年加速折旧,节省能源或利用新及洁净能源
设备按2年加速折旧。
【证照许可类】工业区服务单一化办理项目包括:工厂设立登记、都市计划、建筑
管理、营利事业登记证、消防、门牌编订、土地复丈、环境保护、劳工安全卫生。
环境保护相关的三废:废气、废水、废弃物与环境影响,准许在总量管制范围内,
无须再作说明与评估。
【进出口税】
(1)保税工厂:原料免税、输入课税区,按成品7折扣税;
(2)机械设备:如岛内无产制者,可免税;
(3)进口税及货物税可于出口后办理冲退税;
(4)成品出口时营业税率为0%。
【土地税、地价税】依照政策核定的工业区土地,按10‰计征地价税。
【加工出口区税捐优惠】区内事业进口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物料、半制品、样
品及供贸易、仓储业转运用成品,免征进口税捐、货物税、营业税。
区内事业以产品或劳务外销, 或销售予加工出口区内的区内事业、 科学工业园区内
的园区事业、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的机器设备、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者,其营业
税税率为零。
符合“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转运业务者,须按其转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