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外,其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30%。
5.8.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土地的获得】台湾“土地政策”规定,外国人为供自用、投资或公益目的使用,
可通过租赁或购买获得土地,其面积及所在地点,应受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依照
政策所定的限制。土地使用范围如下:
(1)住宅;
(2)营业处所、办公场所、商店及工厂;
(3)教堂;
(4)医院;
(5)外侨子弟学校;
(6)使领馆及公益团体的会所;
(7)坟场;
(8) 有助于台湾重大建设、 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的投资, 并经台湾主管机关核准。
【土地审批单位】外国人获得土地,应将相关文件,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主管
部门申请核准。
【租地审批权限】台湾直辖市或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经
该管区内民意机关同意,并经台湾“行政机构”核准,不得处理超过 10年期间的租赁。
【禁止外国人获得的土地】 (1) 林地; (2) 渔地; (3) 狩猎地; (4) 盐地; (5)
矿地;(6)水源地;(7)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的土地。
5.8.3 陆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按照“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大陆地区
人民、依条例许可的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投资的陆资公司均可以购买
登记不动产权,包括:业务人员居住住宅、从事工商业务经营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
所、大陆地区在台金融机构办理授信业务。
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或地上权,只限已登记并供住宅用,且每
人限单独取得一户,而且不得出租他人或供非住宅之用。登记完毕后三年内不得移转。
有与核准计划用途使用情形不符的情事者, 应予制止, 通知 “内政部” 废止其许可,
并由“内政部”通知直辖市、县(市)政府限期令其于一年内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