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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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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23

PDF第123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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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1982年,台湾出台“引进华侨外资投资证券计划”,旨在为证券市场引进外来投资
者,该计划包括开放侨外资间接投资证券(1983年)、准许岛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直接投
资证券(1991年)、全面开放侨外资直接投资证券(1996年)三个阶段循序引进侨外来
投资金,2003年取消QFII投资股市30亿美元上限。目前,外来投资者已可全面直接投资
台股,但尚未开放陆资企业投资。2012年,台湾证券交易所开放外国企业来台湾申请上
市, 第一次挂牌的公司, 称为F股; 若是已在其他国家 (地区) 挂牌, 再来台湾申请上市
为台湾存托凭证(TDR)。依台湾“金管会”规定,F股公司陆资持股不得超过30%。若
公司主要营业收入几乎来自大陆,大股东是大陆籍或双重国籍、且台商不具控制力,同
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将被视为陆资,不得来台湾上市。
【禁止行为】目前,华侨及外国人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第21条规
定汇入的投资资金直接投资台湾岛内证券, 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不得卖出尚未持有的证券; 不得为放款或提供担保; 不得委托保管机构或证券集中保管
事业以外的法人或个人代为保管证券。
【投资范围】境外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台湾岛内证券,其投资范围,以下列为限:
(1) 上市、 上柜公司及兴柜公司发行或私募的股票、 债券换股权利证书及台湾存托
凭证;
(2)ETF;
(3)“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普通公司债、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公司债;
(4)受托机构公开招募或私募受益证券、特殊目的公司公开招募或私募资产基础
证券;
(5)认购(售)权证;
(6)其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定的有价证券。
【自由移转机制】 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在最终受益人相同, 且不违反场外交易规定的
情况下,即可申请办理资产移转。申请资产自由移转时,经保管机构检核相关文件无误
后, 于本公司在线传输登记表, 并于完成有价证券移转后5个营业日内, 检附相关文件送
本公司备查,采报备制。
5.10 环境保护“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