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在台湾开展投资合作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8.1 在台湾投资注册企业需要办理的手续
8.1.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台湾“公司法”将公司分为四种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
【无限公司】指两人以上股东组织,对公司财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其无限责
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 对公司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主管部门、法人股东一人组成,全部资本分为
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责。
(1)直接投资新设公司/分支机构/商业
来自各地的投资者如有意愿在台湾从事业务开展及经商活动, 须按照台湾的法令申
请登记组织形式(如新设公司/分支机构/商业),主管部门亦积极简化相关的申请流程
以缩短申请时间。
此外, 投资人可选择以并购或增资或受让股权方式参与或扩大岛内事业的营运。 因
并购、增资或受让股权涉及诸多的考虑因素例如税赋、政策及资产评估等,难以按照一
般的作业流程说明,建议采用个别案件的研究及洽询相关的专家咨询。
外来企业 (台商) 回台湾申请上市 (柜) 、 兴柜, 台湾制定了各项鼓励外来企业 (台
商)回台申请上市(柜)、兴柜的机制。
表8-1 外商企业在台湾上市的方式
上市种类
第一上市
(注1)
第一上柜
(注1)
第二上市(发行台湾存托凭证)
(注2)
资格限制
股票未在岛外证券交易所或证
券市场上市的外国发行人于海
外下市后再来台上市
外来发行人依据注册地国法律发行的股票或表彰其
股票的有价证券,于申请上市的台湾存托凭证挂牌
前, 已在经主管机关核定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
市者。
注1: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范,对于外国发行人申请来台上市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