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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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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89

PDF第8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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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⑫董事会同意在台湾设立分行的决议录;⑬登记地注册会计师签署的有关该行最近
半年度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本比例、 逾期放款比例及备抵呆账覆盖率计算表;⑭该银行
出具委托律师会计师的委托书;⑮最近3年经会计师核查签署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⑯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经登记地主管机关核发的银行许可证明; 公司章程; 在台湾诉讼
人及非诉讼人授权书; 在台湾诉讼人及非诉讼人声明书; 其他主管机关应提交的资料或
文件。
【参股投资】
(1)申请资格:①遵守相关规定、健全经营,申请前5年内无重大违规事项;②申
请前一年度在世界银行资本或资产排名前 200名以内;③从事国际性银行业务,财务健
全并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财务比率; ④已在OECD成员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业务 5年以
上;⑤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和业务资讯透明;⑥投资资金来源明确;⑦无其他有碍
银行健全经营业务的行为。
(2)申请文件:①申请书;②投资计划书: 包括投资策略目的与方式、 预期效益、
资金来源、运用计划等项目;③银行基本资料;④申请前一年度在世界银行资本或资产
排名前200名以内;⑤资料来源、 守法性、 财务健全性及过去投资经验的说明;⑥董事会
同意在台湾设立投资的决议录;⑦登记地金融主管机关同意参股投资台湾金融机构的文
件;⑧其他主管机关要求的资料或文件。
5.3.8 对大陆人员、机构投资不动产的规定
台湾对大陆投资不动产的政策依据主要是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取得设定或移转不
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允许大陆投资台湾不动产的主体如下:
(1) 大陆地区人民 (不包括担任大陆地区党务、 军事、 行政或具有政治性机关、 团
体的职务或成员);
(2)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在台湾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3)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或其他机构在第三地投资的公司。其中,第( 2)
和(3) 项仅限以下不动产: ①业务人员居住住宅; ②从事工商业务经营的厂房、 营业场
所或办公场所;③其他因业务需要的住所。
大陆人员、机构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应依核定的投资计划期限及用途使用,不能转
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