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来自大陆;大股东是大陆身份或双重身份、且台商不具控制力,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
准,将被视为陆资,不得来台湾上市。
4.3.2 大陆赴台湾地区从事证券投资和期货交易规定
台湾“金管会”为扩大其证券与期货市场的规模、增加市场新动能及提升国际化程
度,并带动台湾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行政院”核定的方案,逐步开放大陆地区投
资人来台湾投资上市上柜有价证券及从事期货交易。2009年4月, 台湾发布了 “大陆地区
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大陆投资人范围】 大陆投资人范围包括经大陆证券主管机关核准的合格机构投资
者(QDII)、上市或上柜公司依法令规定核给有价证券与在大陆拥有户籍的员工、海外
企业来台湾上市柜的大陆籍股东及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登记单位】 大陆投资人从事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 应依照台湾证券交易所或台湾
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章的规定,向该公司申请办理登记。
【投资范围】 大陆投资人投资台湾证券, 其投资范围包括上市或上柜公司的有价证
券、证券投资信托或期货信托基金受益凭证、“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开发行公司
发行的公司债、 按照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或不动产证券化条例规定发行的受益证券或资
产基础证券及认购(售)权证等,但不得投资兴柜有价证券及店头衍生性商品。
【投资额】大陆投资人投资台湾证券的限额,由“金管会”会商外汇业务主管机关
后决定。大陆投资人投资台湾证券数额与“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数额的合计数,不得超
过其他法令所规定“华侨及外国人投资”比率上限的数额。大陆地区投资人单次或累计
投资取得上市或上柜公司10%以上的股份者, 应根据台湾 “经济部” 规定办法申请核准。
根据“金管会”统计,截至2025年10月底陆资投资上市(柜)股票情形如下:
上市:陆资买进上市股票总金额约 55.84亿元新台币,卖出上市股票总金额约 59.19
亿元新台币,陆资累计卖超上市股票约3.35亿元新台币。
上柜:陆资买进上柜股票总金 额约3.94亿元新台币,卖出上柜股票总金额约 5.31亿
元新台币,陆资累计卖超上柜股票约1.37亿元新台币。
“金管会”为防范陆资未经许可从事投资,除命其停止、改正外,还加重处罚,专
门制定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投资违法案件裁罚基准” (金
管证券字第1080314952号),于2019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