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书;
9.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
10.房东同意书正本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1.分公司经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大陆公司设立许可事项表;
13.大陆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事项表。
5 营业登记
公司所在地的
“财政部国税局
/分局”
3-4天
1.分公司经理人带上身份证明(或受委
托人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到所辖
“国税局”签名;
2.提供一份以公司名义签订的租赁合同
复印件;
3.申请统一发票购票证及购买发票。
6 进出口登记
“经济部国际贸
易局”
1-2天 需提供1-6个英文名称。
资料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台北办事处整理
【陆资转投资限制】
(1)陆资界定:陆资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股份总数或资
本总额的30%以上,即为陆资投资事业。
(2)转投资许可:陆资投资事业如要再继续转投资其他台湾未上市柜公司等单次
或合计超过10%的股份,需要另行申请许可。
5.3.4 大陆企业参与台湾招标采购的规定
【大陆企业参与台湾招标采购】 大陆企业参加台湾公共工程采购, 需要有在台湾完
成工程的业绩,同时,按照两岸关系条例第40条“大陆地区的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
许可,并在台湾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
【大陆专业技术人员到台湾的规定】 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的考试目前不对大陆
技术人员开放。台湾目前不接受大陆人员以建筑师、技师、律师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
身份到台湾工作。 其他大陆非专门职业服务及技术人员, 依照两岸条例第10条相关规定,
经台湾相关主管机关许可准许进入台湾并从事与许可目的相符的活动, 才可允许大陆人
员提供与采购标的有关的劳务。
5.3.5 大陆企业参与台湾私人企业招标项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