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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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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67

PDF第167页文字

正文模式
务而自区外雇主取得的劳务报酬, 财产交易所得或其他所得者, 则应由纳税义务人委托
台湾人民代理申报,依规定税率纳税,除非该区外雇主的身份、给付报酬的对象以及该
大陆人员来台所从事的活动均符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25条第2项的要件,赴台办理投
资、 建厂或从事市场调查等临时性工作, 该部分非在台湾给与的薪资所得方不视为台湾
来源所得。
对于台湾区 外雇主给付的劳务报酬,如果不能予以明确区分其台湾来源所得的归
属,且于一个课税年度间在台湾停留超过 90天但未超过300天时,就区外雇主给付报酬
部分,通常可接受按在台湾停留天数比例计算台湾来源所得。
③停留满183天以上的大陆人员
大陆人员在台湾停留满183天者, 应比照台湾人员于每年5月间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
得税结算申报, 但大陆人员只需就台湾来源所得申报课税, 并不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24条第1项,针对台湾人民还要加计大陆来源所得课税的规定。
对于大陆人员而言,如果同时在台湾和大陆领取报酬,甚至也从第三地领取报酬 ,
且不能明确区分所得的来源地,应该把大陆和第三地所领取的报酬与在台湾的所得合并
计算为台湾来源所得课税, 再向税局主张就区外雇主给付报酬部分, 按在台湾停留的天
数比例计算课税。
④停留超过300天的大陆人员
一个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停留超过 300天的大陆人员,由于几乎一整年都在台湾提供
劳务,因此在台湾和区外各地所支领的报酬,应当全部视为台湾来源所得课税。
(4)申报所得基本税额
申报及计算个人所得基本税额 (AMT) 时, 要加计海外所得部分。 大陆人员于申报
AMT的海外所得时,只要加计非台湾来源所得、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
9.2 贸易方面
台湾对大陆企业开展对台湾贸易制定了相关政策, 包括开放大陆商品目录、 保税区
原材料与零部件输入、外销、农产品输入及原产地证明和加工证明书等。台湾限制进口
大陆的粮油、 水果、 肉类、 烟酒、 药品、 纺织品、 金属制品、 以及冰箱、 电动机、 汽车、
船舶等产品,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大陆和台湾的相关贸易规定,开展对台湾贸易,应充
分发挥台湾贸易促进机构的商贸服务平台作用, 向世界市场推广台湾产品和服务。 还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