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曾经发生大陆企业赴台新设成立公司后, 于第一年即申请派遣大陆地区人
员赴台,并顺利取得核准,但一年停留期满,继续邀请大陆地区专业人士赴台从事投资
经营管理和经贸活动, 却遭台湾主管机关拒绝, 认定其投资事业本身并不符合邀请单位
资格, 令大陆投资企业深感困惑, 直到后来询问专家后才发现, 原来公司设立满一年起,
邀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必须改按其他的判断标准, 因其系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赴台, 第二年
起邀请单位(即在台的陆资投资事业)必须平均营业额达3000万元新台币以上、平均进
出口实绩总额达300万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100万美元以上, 而不是以投资首年视
实收资本额多少而定。
(2)薪资费用认列
虽然大陆人员经 “移民署” 取得赴台许可, 可从事短期商务活动或1年期专业经贸活
动, 然而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1条第1项规定: “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工作, 应
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但目前“劳动部”政策尚未开放大陆地区人民赴台工作,因此
大陆居民虽然在台湾有提供劳务, 但并非台湾营利事业的员工, 故直接给付给大陆人员
的报酬,尚不能列报为公司的费用。
(3)申报台湾来源所得
针对大陆地区人员而言, 其台湾来源所得依照 “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来源所得认定
原则第16点的规定,参酌该认定原则第四点规定,就劳务报酬而言是指“在台湾提供劳
务取得的薪资、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其认定方式系依照劳务提供所在地是否位
于台湾,至于报酬给付地点则没有规定。
大陆地区人员的台湾来源所得计算方法以及课税方式, 依照其于一个课税年度在台
湾停留天数的长短,有以下几点不同的规定和处理:
①停留未超过90天的大陆地区人员
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停留合计未超过90天的大陆地区人员, 其自台湾区外雇主所
取得的劳务报酬并非台湾来源所得。
②停留超过90天未满183天的大陆地区人员
于一个课税年度在台湾停留超过 90天未满183天的大陆地区人员,如有自台湾区外
雇主取得劳务报酬,应纳入台湾来源所得课税。
于一个课税年度在台湾停留未满 183天的大陆人员,其台湾来源所得系采就源扣缴
方式完税,免办理结算申报,但未能就源扣缴的台湾来源所得,例如:因在台湾提供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