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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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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15

PDF第115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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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劳动就业“法规”
5.7.1 劳工(动)规定的核心内容
台湾“劳动基准法”1984年7月公布实施,现行修正版本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并施
行。“就业服务法”主要针对外来劳务。
(1)“劳动基准法”
【适用范围】农、林、渔、牧业;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制造业;营造业;水电、煤
气业;运输、仓储及通信业;大众传播业;其他经台湾主管机关指定的企业。
【雇员登记】雇主应置备劳工名卡,登记劳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本籍、
教育程度、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到职年月日、工资、劳工保险投保日期、奖惩、伤
病及其他必要事项。前项劳工名卡应保管至劳工离职后5年。
【劳动合同】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
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2) 虽经另订新约, 惟其前后劳动契约的工作期间超过90日, 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
超过30日者。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的定期工作不适用的。
【须预告的合同终止】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1)歇业或转让时;
(2)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1个月以上时;
(4)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5)劳工对于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不须预告的合同终止】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可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1)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的虞者;
(2) 对于雇主、 雇主家属、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的劳工, 实施暴行或有重大
侮辱的行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4)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