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环境基本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估法”(1994年制定,2003年修正)、
“环境教育法”(2010年制定,2017年修正)、“空气污染防治法”(1975年制定,2018
年修正)、“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2011年)、“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2015年)、
“噪音管制法”(1983年制定,2008年修正)、“水污染防治法”(1974年制定,2018
年修正)、“废弃物清理法”(1974 年制定, 2017年修正)、“资源回收再利用法”( 2002
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1999年)、“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 1986
年制定, 2019年修正)、“饮用水管理条例”( 1972年制定,2006年修正)、“环境用
药管理法”( 1997年制定, 2016年修正)、“公害纠纷处理法”( 1992年)等。
5.10.3 环保相关规定基本要点
【申请时机】“环境影响评估法”第 6条、第 7条规定,“开发行为依前条规定应实
施环境影响评估者,开发单位于规划时,应依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实施第一阶段环
境影响评估,并作成环境影响说明书”,以及“开发单位申请许可开发行为时,应出具
的环境影响说明书,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主管机关审
查”。
【内容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第 5条及“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
及范围认定标准 ”第3条、第 23条、第 26条、第31条、第 34条规定,符合上述情形者,于
进行开发行为前提出申请。开发行为依“环境影响评估法”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者,在
规划及申请许可开发行为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污染总量估算表及厂商环评自我判定表,
根据环评判定结果,确认公私场(厂)系属( 1)免实施环评,( 2)由主管部门函转“行
政院环境部”核定免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或( 3)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估作业。
【应备文件】如按照“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免实施
环评/由主管部门函转“行政院环境部”核定免实施环评者,应检具厂商环境影响评估自
我判定表并同污染总量估算表向主管部门申请核配污染量。
如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法”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估者,应出具环境影响说明书 /环
境影响评估书,由本局函转行政院环境部进行审查。
【核发许可及检测申报】台湾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
前,须向台湾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许可,只有获得排放许可证,才能排放污染物。同
时规定污染改善工程计划需经专业技术人员签字认可,排放物需定期检验。
【强制稽查的规定】“政策法规”规定环保单位的人员有权进入污染源场所,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