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1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13)“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
(14)“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管理办法”;
(15)“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
(16)“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
(17)“跨国企业内部调动的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服务许可办法”;
(18)海峡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19)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定及其附件。
根据2009年4月26日两岸两会达成的陆资来台投资共识,台湾于2009年6月30日开放
陆资来台投资。截至目前,台湾当局累计公布向大陆开放404项来台投资业别,采取正面
清单方式,其中制造业201项(占制造业项数95%)、服务业160项(占服务业项数51%),
公共建设 43项(占公共建设项数 52%),并公布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放宽大陆人士来台
(如跨国企业内部调动 服务的商务活动交流,以及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交流)、放宽金
融往来范围(以便利陆资来台投资后进行金融往来)及税赋规范、放宽购置不动产规范
(放宽陆资来台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并允许金融机构办理陆资企业申办不动产贷
款事宜)等。
台湾当局对陆企赴台投资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分阶段开放,开放度低于对侨外资(侨
外资采用负面表列)。三个阶段开放后,目前仍有 3%的制造业、 49%的服务业和 49%的
公共建设项目禁止陆企投资。台湾开放陆资投资的业别,主要集中在劳动力密集型、资
源消耗型的传统产业,制造业以食品、饮料、纺织等为主,服务业以 餐饮和批发零售为
主。
5.3.2 大陆企业在台湾投资的规定
陆资到台湾投资,应先向台“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取得投资许可后,再向公司登记
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股份占比和出资额】投资台湾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的股份(单次或累积)不超
过10%的,无须申请。如投资超过 10%的股份,需要提出申请。
投资其他非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的股份,不论其投资额及持有股份比例多少,必
须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