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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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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82

PDF第82页文字

正文模式
以契约或其他方式对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事业或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
司具有控制能力的,必须提出申请。
投资金融、保险、证券期货业,按照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办理申请
许可。
【直接投资或通过第三地投资】 台湾允许陆资对台湾直接投资, 也允许陆资通过第
三地对台湾投资。
【通过第三地投资的规定】被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司”认定为陆资通过第三地的
投资,适用有关陆资到台湾投资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外国人对台湾投资的相关规定。台
湾对陆资通过第三地投资的认定如下:
(1) 大陆地区人民、 法人、 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公司,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该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超过30%。
(2) 大陆地区人民、 法人、 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公司, 对该第三地公司具
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认定如下:①与其他投资人约定,具有控制超过50%有表决权
股份的能力;②依照相关管理规定或契约约定,可操控公司的财务、运营和人事;③有
权任命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组织)超过半数的成员,且公司控制操控该董事会;④有权
主导董事会(或其他类似组织)超过半数的投票权,且公司控制操控该董事(或其他类
似组织)。
(3)2020年底, 新增规定: ①投资申请人的上一层股东中属 “大陆地区投资人” 者,
该大陆地区投资人对投资申请人的持股, 全数计入投资申请人的陆资; ②投资申请人上
一层股东倘为第三地区公司(下称第二层股东),且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
机构对第二层股东持股逾30%或具控制能力,则该第二层股东视为大陆地区投资人,该
第二层股东对投资申请人的持股, 全数计入投资申请人的陆资; ③第二层股东上一层股
东倘为第三地区公司(下称第三层股东),且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
该第三层股东持股逾30%或具控制能力,则该第三层股东视为大陆地区投资人,该第三
层股东对第二层股东的持股,全数计入第二层股东的陆资,依此再计算,如加计大陆地
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对第二层股东持股逾30%或具控制能力,则该第二层股
东视为大陆地区投资人,其对投资申请人的持股,全数计入投资申请人的陆资,以此类
推。
具体案例解说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