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企业在台湾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及转投资事业,根据台湾
相关规定,允许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一般私人企业自行采购招投标。
5.3.6 大陆投资台湾公共工程业的规定
三阶段开放后,台湾对陆资投资开放11项公共建设业。依据“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
设法”,可以由大陆企业带资到台湾以BOT方式投资台湾准许的11项公共建设。
表5-6 台湾对陆资开放投资的公共工程部分
序号 投资领域 投资项目
民用航空站及其设施: 1.航空附加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必要设施;
(1)须位于航空站陆2.航空事业运营设施,指投资兴建及运营航空事业办公或具交通系
地一侧且非涉及管制 统转运等功能的设施,且申请开发土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
区。 3.航空训练设施;
1
(2)外来投资(含陆 4.过境旅馆;
资)持股比例须低于 5.展览馆;
50%,且不得超过台湾 6.国际会议中心;
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7.停车场。
1.船舶停泊、货物装卸、仓储、驳运作业的水面、陆上、海底设施、
游艇码头及其他相关设施(不含土地的投资总额须达到1亿元新台
港口及其设施:
币以上);
陆资持股比例须低于
2 2.新商港区开发,含填地、码头及相关设施(不含土地的投资总额
50%,且不得超过台湾
须达到25亿元新台币以上);
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
3.各专业区附加价值作业设施、含厂房、仓储、加工、运输等必要
设施(不含土地的投资总额须达到10亿元新台币以上)。
指在风景区、风景特定区及其他主管机关认定的游乐区内游乐设
3 观光游重大设施 施、住宿、餐饮、解说等相关设施、区内及外联运输设施、游艇码
头及其相关设施。
资料来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台北办事处整理
5.3.7 对大陆企业投资台湾银行业的规定
【主管部门】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各项金融服务业特许执照发
放、业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