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有条件准许输入大陆物品项目” “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和
“ 大 陆 物 品 准 许 输 入 项 目 汇 总 表 ” , 可 在 台 湾 “ 经 济 部 国 际 贸 易 署 ” 网 址 下 载
(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749)。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负责依据商品检验相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相
关检验合格证书的核(换)发及检验业务,委托相关机关(构)、法人或团体办理,支
付的费用从商品检验费用中扣抵。对需检验的商品,不符合检验规定的,不得运出厂或
进出口。
【检验商品种类】(1)区内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农工矿商品;(2)向区外出口的
农工矿商品;(3)向岛内进口的农工矿商品。
【进口商品检验】由标准检验机关根据检验需要,签发进口先行放行通知书,供通
关用,并根据规定派员前往货物储存地点予以封存。待检商品未符合检验规定前,不得
运出货物储存地点。
【检验标准】检验标准由标准检验机关依照国际公约所负义务,参照台湾标准、国
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的规定;无地区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技术“法规”的,由标准检
验机关规定标准。
出口商品的规格与检验标准不同的, 经贸易主管机关核准后, 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
标准检验。进口或区内加工生产的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规格与检验标准,应先经“标
准检验局”核准。
【检验证明认证】“标准检验局”承认依照台湾与其他国家(地区)、区域组织或
国际组织签订相互承认协议或协约所签发的试验报告、检验证明或相关验证证明。
【检验地点】“标准检验局”所在地、进出口港埠或受委托的其他“政府机关”、
法人或团体所在地。但经核准者,可在生产厂场或仓储地点进行检验。
【需要重新检验的商品】经检验合格的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重行报验:
(1)证书有效期过期;
(2)包装改变或包装腐损,足致影响商品质量;
(3)受水渍、火损或有显着毁损情形;
(4)标示不符或混杂零乱;
(5)产品经加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