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对大陆物品进口管理,由农、工产品正负面清单并列的方式,改为依照“台湾地区进
出口货品分类表”办理,另将有条件准许输入的大陆物品以正面清单的方式编印“大陆
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输入管理规定汇总表”,继续朝着扩大开放的方向办理。
【对大陆贸易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 台湾地区与大陆贸易, 指两地区间物品的输出入行为及有关事项。 前项物品,
包括附属其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已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从事第一
项的贸易行为,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许可或免办
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大陆物品,除下列各款规定外,不得输入台湾:
(1)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的物品;
(2) 古物、 宗教文物、 民族艺术品、 民俗文物、 艺术品、 文化资产维修材料及文教
活动所需的少量物品;
(3)自用的研究或开发用样品;
(4)按照大陆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规定准许输入的物品;
(5)供学校、研究机构及动物园用的动物;
(6)保税工厂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7)加工出口区及科学工业园区厂商输入供加工外销的原物料与零组件,及供重
整后全数外销的物品;
(8)医疗用中药材;
(9)“行政院新闻局”许可的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
(10)“财政部”核定并经海关公告准许入境旅客携带入境的物品;
(11)船员及航空器服务人员依照规定携带入境的物品;
(12)两岸海上渔事纠纷和解赔偿的渔获物;
(13)其他经主管部门项目核准的物品。
前项第2款、 第3款、 第6款及第13款物品的输入条件, 由 “贸易署” 公告; 第七款物
品的输入条件, 由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公告的。 第1项第1款以外的
大陆物品, 属关税配额项目的农渔畜产品者, 不得利用台湾通商口岸报运销售至第三地
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经由海运或空运转口者(不含海空联运及空海联
运);经由岛外航运中心转运者。违反前项规定的物品,应退运原发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