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 对大陆人员赴台湾工作的规定
大陆人员可根据台湾“内政部”颁布的“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
办法”规定,在台湾设立的办事处、子公司和分公司工作。大陆到台湾工作人员需是在
台湾设立的办事处、子公司或分公司董事、监察人、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等。原则上
设立子公司金额在20万美元,可申请2人,投资额每增加50万美元,可增加1人,最多不
能超过7人。办事处只能申请1人。
5.4 企业税收
5.4.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台湾税收采取属人兼属地的原则。主要税种有:综合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营
利事业所得税、货物税、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田赋、地价税、土地增
值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等。对于营利事业总部设在台湾的,对台湾区内外的全部
营利事业所得,合并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但是,对台湾以外的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
国(地区)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提供所得来源国(地区)税务机关发给
的同一年度的纳税凭证, 经台湾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同意后, 可从全部的营利事业所得应
纳税额中抵扣。营利事业总部设在台湾以外的,其来源于台湾的所得,应列入在台湾的
营利事业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营利事业来源于大陆、香港和澳门所得的,应根据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
关系条例”规定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办理。
5.4.2 主要税赋和税率
【征税范围】 在台湾经营的营利事业, 以营利为目的, 有营业牌号或者场所的独资、
合伙、公司和其他组织方式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国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
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
税、关税、矿区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
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目前,台湾税收收
入约占整体收入的70%,所得税是最重要的税种(约占税收收入40%),其次为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与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