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2023年综合所得税课税起征额(新台币)及累进税率如下:
(1)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在56万元以下的,课征5%;
(2)超过56万元至126万元的部分,课征12%,再减3.92万元;
(3)超过126万元至252万元的部分,课征20%,再减14万元;
(4)超过252万元至472万元的部分,课征30%,再减39.2万元;
(5)超过472万元的部分,课征40%,再减86.4万元。
前项课税起征额的金额,每当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年度的指数上涨累计达
3%以上时,按上涨程度调整。调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未达万元者按千元数四舍五入。
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及课税起征点的金额,在每年度开始前,由台湾“财政部”依照
第一项及前项的规定计算后公告。所称消费者物价指数,指“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至
上年度10月底为止12个月的平均消费者物价指数。
【营利事业所得税】自2018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起征额及税率如下:
(1)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在12万元新台币以下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2) 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新台币者, 就其全部课税所得额课征20%, 但其应
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新台币部分的半数;
(3)2018年度及2019年度全年应税所得额在12万至50万元新台币之间者,分别就
其全部税所得额课征18%及19%,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
元新台币部分的半数。
5.5 对外来投资的优惠
5.5.1 优惠政策
台湾有关投资奖励措施是“租税”及“非租税”的奖励方案。租税奖励部分,主要
是“产业创新条例”,以“研发支出”的功能性租税奖励为主。非租税奖励部分,根据
企业的需求,提供了技术研发补助、土地租金优惠、“政府”参与投资及低利贷款等措
施。
【租税奖励】主要针对公司研发投资的抵减。台湾“财政部”和“经济部”根据产
业创新条例第10条授权规定,于2010年11月8日发布“公司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
办法”,明确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应具有高度创新水平,且其活动样态系指为开发或设计
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生产程序、 服务流程或系统及其原型所从事的研发活动; 为开发新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