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雇主向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申请雇用大陆人民工作,应先以合理劳动条
件在台湾办理公开招募,并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招聘登记,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才
可就该不足人数提出申请。
5.8 外资企业在台湾获得土地的规定
5.8.1 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制】台湾的土地分为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其中公有土地分为台湾区有
土地、直辖市有土地、县(市)有土地及乡(镇、市)有土地。
【禁止私有的土地】(1)海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2)天然形成的湖泽而为公共
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3)可通运的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
(4)城镇区域内水道湖泽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内的土地;( 5)公共交通道路;( 6)矿泉
地;(7)瀑布地;( 8)公共需用的水源地;( 9)名胜古迹;( 10)其他政策禁止私有
的土地。
【土地使用】( 1)城市区域的土地,依照都市计划法,分别划定为限制使用区及自
由使用区;( 2)凡编为某种用途的土地,不能作其他用途。但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
地政机关核准,可为其他用途的土地,不在此限。
【土地税】土地税为地方税,分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二种。地价税照法定地价按年
征收一次,必要时得准分两期缴纳。
(1)地价税以其法定地价数额的 15‰为基本税率。土地所有权人的地价总额,未超
过累进起点地价时,依前 15‰征收,超过累进起点地价时,按下列方法累进课税:超过
累进起点地价在 500%以下者,其超过部份加征 2‰;超过累进起点地价 1000%以下者,
除按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已超过 500%的部分加征 3‰;超过累进起点地价 1500%以下
者,除按前款规定征收外,就其已超过 1000%部分加征5‰;以后每超过 500%,就其超
过部份递加5‰,以加至 50‰为止。上述累进起点地价,由各县市按照自住自耕地必需面
积,参酌地价及当地经济状况拟定,报请核定。
(2)土地增值税照土地增值 的实数额计算,于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或虽无移转而届
满10年时,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
值税的现值数额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数额征收增值税 20%。土地涨价总数额超过原规
定地价或前次移转时核计土地增值税的现值数额在 1倍以上未达 2倍者,除按前款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