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作许可期满后, 可由雇主申请延期的情形包括: 专门性或技术性的工作; 华
侨或外国人经主管部门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的主管; 公立或经立案的私立大专以上校院
或外国侨民学校的教师; 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的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
师;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的学科教师; 依补习教育法
立案的短期补习班的专任外国语文教师;运动教练及运动员;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的船员;
(3)许可证期满后有继续聘雇的需要者,雇主需申请展延。
【不需要劳动许可的岗位】 “外国人”赴台湾地区就业不需要进行市场需求测试的
岗位包括:
(1)各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学术研究机构聘请外国人担任顾问或研究工作者;
(2)“外国人”与台湾公民结婚,且获准居留者;
(3) 经台湾教育主管机构认可, 受聘雇于公立或经备案的私立大学进行6个月内短
期讲座、学术研究的人员。
【健康检查】“外国人”在台湾就业,需在进入台湾后,到台湾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健康的检查。
【大陆劳务赴台就业的规定】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 大陆劳
动力赴台湾就业的主要规定如下:
(1)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第10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非经台湾 “主
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经许可进入台湾的大陆地区人民,不得从事与许可目的
不相符的活动。
根据“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规定,大陆人员进入台湾地区可从事
的活动,只能是一、社会交流:探亲、团聚、奔丧、探视。二、专业交流:宗教教义研
修、 教育讲学、 投资经营管理、 科技研究、 艺文传习、 协助体育代表队培训、 驻点服务、
研修生、短期专业交流。三、商务活动交流:演讲、商务研习、履约活动、跨国企业内
部调动服务、短期商务活动交流。四、医疗服务交流:就医、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
(2)雇用大陆人民在台湾工作,应向台湾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3)经许可受雇在台湾工作的大陆人民,其受雇期间不得超过1年,并不得转换雇
主及工作。但因雇主关厂、歇业或其他特殊事故,致雇用关系无法继续时,经主管部门
许可者,可以转换雇主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