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受“就业服务法”与“劳动基准法”规范。其中“就业服务法”规定聘雇“外籍人”
工作必须先保障台湾公民工作权,因此雇主必须先申请许可才能雇用“外籍人”。2012
年2月起, 蓝领外籍劳工在台湾工作年限由9年延长至12年, 聘雇许可时间由2年修正为3
年,仍维持聘雇期满需离开台湾1日方能再进入台湾的规定。
【雇用 “外籍人” 岗位】 根据 “就业服务法” 规定, 允许雇佣区外人员的岗位包括:
(1)专门性或技术性的工作;
(2)华侨或“外国人”经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的主管;
(3) 下列学校教师: 公立或经备案的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岛外侨民学校的教师; 公
立或已备案的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的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公立或已备案私立实验
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的学科教师;
(4)依补习教育法备案的短期补习班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5)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6)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7)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的船员;
(8)海洋渔捞工作;
(9)家庭帮佣及看护工作;
(10) 为应对台湾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经相关主管机关指定的工作;
(11)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台湾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外国人”从
事工作的必要,经相关主管机关项目核定。
【劳动力市场测试】雇主申请聘雇外劳从事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七款
至第九款所规定的工作,应先以合理劳动条件在台湾招聘,经招聘无法满足其需要时,
才可以对该不足人数提出申请。
雇主依第一项第七款至第八款规定聘雇的外劳, 其劳动契约按照劳动基准法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一项各款聘雇的外劳,其眷属在劳工保险条例实施区域外,罹患伤病、生育或死
亡时,不得领取各该事故的保险赔付。
【劳动许可】 台湾对外劳在台湾就业, 规定需要办理工作许可, 由雇主持相关文件,
向台湾相关主管机构申请就业许可。
(1)台湾对下列岗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工作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