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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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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46

PDF第146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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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设立登记者,不得来台湾第一上市。只能以海外控股公司为上市主体申请来台湾上市。大
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投资第三地区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
出资总额逾30%,或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不得来台湾第一上市。
(2)直接购买上市(柜)、兴柜股票
台湾为扩大岛外资本对台湾的参与程度, 已逐渐放宽岛外资本投资的各项限制, 外
来投资人可按照是否在岛内及其身份是否属于“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 “境外华侨及外
国自然人”“境内外国机构投资人”及“境内华侨及外国自然人”等四种投资人类型,
同时亦取消岛外机构投资人的投资额度规定, 更将原华侨及外国人投资岛内证券的申请
方式由原审查许可制改为登记制, 此简化申请程序, 更加速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
程。依据“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华侨及外国人欲投资台湾证券市
场,需先向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简要归纳说明如下:
表8-2 投资人身份要求
外国机构投资人 华侨及外国自然人
在台湾,依照当地“政府法令”设立登记者。
【基金型态】公司型基金、信托型基金、合伙型基金、退休
型基金、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其他型基金。
【非基金型态】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期货商、其他。
具有大陆地区以外的国籍,年满20
岁持有身份证明者
外国法人在台湾设立的分公司
年满20岁,居住于台湾领有华侨身
份份证明书或外侨居留证者。
资料来源: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司”
8.1.2 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台湾受理企业注册的机构是“经济部商业发展署”,负责公司、商业机构的登记管
理及监督事项 (资本额5亿元新台币以下由 “经济部” 中部办公室、 台北市、 新北市、 桃
园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政府办理)。
大陆企业投资需要先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司”审查核准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
华侨或外国人投资新设事业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核发公司/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2) 向 “经济部投资审议司” 提交投资申请书、 预查表复印件、 投资人身份证明档
及代理人授权书正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