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故意损耗机器、 工具、 原料、 产品, 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泄漏雇主技
术上、营业上的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6)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3日,或1个月内旷工达6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 应自知悉其情形之
日起,30日内为之。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的预告期间】下列各款的规定:
(1)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的;
(2)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的;
(3)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的。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
不得超过2日的工作时间,请假期间的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的工资。
【资遣费的计算】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1)在同一雇主的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 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
费;
(2)依前款计算的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的。未满1个月者以1
个月计。
【工资的议定暨基本工资】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的。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基本工
资为每月29500元新台币,每小时196元新台币(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延长工作时间时工资加给的计算方法】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 其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资依下列标准加给的:
(1)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以上;
(2)再延长工作时间在2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3以上;
(3)依第23条第3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的。
【每日及每周的工作时数】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0小时。另雇主征得劳工同意得延长工作时间,其连同正常工时每日不得超过 12小时,
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时数不得超过 46小时,但如遇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有例外规定。
雇主经工会同意, 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 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延长工作时间得采3个
月总量管控,但1个月不得超过54小时,每3个月不得超过13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