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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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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17

PDF第117页文字

正文模式
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存1年。
【雇主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必要
者, 雇主经工会同意, 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 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得将工作时间延长的。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的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 1日不得超过12小时。延长的工
作时间,1个月不得超过46小时。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要求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可延长工作
时间。但应于延长开始后24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
延长的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的休息。
在坑内工作的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的工作,或有前项所定的
情形者,不在此限。
【加班补休规定】
(1)雇主依第32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使劳工延长工作时间,或使劳工于第 36条所
定休息日工作后, 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主同意者, 应依劳工工作的时长计算补休
时数。
(2) 补休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 补休期限届期或契约终止未补休的时长, 应依延长
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特别休假】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下列
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1年以上、未满3年者7日;
(2)3年以上、未满5年者10日;
(3)5年以上、未满10年者14日;
(4)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给1日,加至30日为止。
【劳工自请退休的情形】劳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自请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3)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者。
【2017年“劳动基准法”修订引发的变化】“一例一休”是指蔡英文当局在2016年
执政后所推动的劳工工作日数改革政策,主要是修正,使所有劳工每周可以有 1天的例
假 (加班要补休, 并发加班工资) 及1天的休息日 (加班只发加班工资) , 同时删除 “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