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的处理情况通报本协议第十五条的投资工作小组;
⑤依据投资所在地一方行政救济或司法程序解决。
(2)投资人根据本条第1款第4目解决投资补偿争端,适用本协议附件的规定。
(3)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尽快交换并公布本条第 1款第4目规定的两岸投资争端解
决机构名单。双方经协商可调整该机构名单。
(4) 如投资人已选择依本条第1款第5目解决, 除非符合投资所在地一方相关规定,
投资人不得再就同一争端提交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构调解。
(5)本协议生效前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本条第1款所指的“投资争端”,除非当事双方
同意并符合投资所在地一方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条第1款第4目规定的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商务纠纷
(1) 双方确认, 一方投资人与另一方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依相关规定及当事人
自主原则签订商务契约时,可约定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2)一方投资人与另一方自然人订立商务契约时,可就有关投资所产生的商务纠
纷订立仲裁条款。如未订立仲裁条款,可于争议发生后协商提交仲裁解决。
(3)一方投资人与另一方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商务契约时,可就有关投资所产生
的商务纠纷订立仲裁条款。如未订立仲裁条款,可于争议发生后协商提交仲裁解决。
(4)商务纠纷的当事双方可选择两岸的仲裁机构及当事双方同意的仲裁地点。如
商务契约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可于争议发生后协商提交两岸的仲裁机构, 在当事双方同
意的仲裁地点解决争议。
(5)双方确认,商务契约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声请仲裁判断的认可与执行。
两岸之间仲裁适用《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
【国际仲裁】《1965年华盛顿公约》不适用于两岸商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