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本明细表;
(4)输出许可证(Export Permit;E/P)正本(海关存查联);
(5)发票或商业发票1份——无输出许可证及其他价值证明文件时,应提供〔关税
总局83年6月27日(83)台总局征字第01928号函〕;
(6)货物进仓证明文件1份;
(7)委任书1份;
(8)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9) 海关协助其他机关代为查核的同意文件等——如 “行政院环保署” 同意文件、
“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 同意文件等。 (已纳入贸易便捷化作业的签审文件, 可免付) ;
(10)申请冲退原料税者,应检附“外销品使用原料及其供货商数据清表”纸本 1
份,免计算机传输。清表如系外销品冲退原料税电子化操作系统制作,且上传成功;复
经通关系统比对相符而核定通关方式者,不须检附该清表纸本;
(11)其他——按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
【进口报关】进口报关应附文件:
(1) (海运)小提单(Delivery Order;D/O;又称提货单)或空运提单——未联机
申报者, 应提供小提单或空运提单1份配合进口报单申报; 但联机申报者免附 (根据海关
为个案需要,轮船或航空公司应配合另行提供);
(2)发票(Invoice)或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应附1份;
(3) 装箱单 (Packing List;P/L)1份; 散装、 大宗或单一包装货物 (不论是否查验)
均免附;2箱以上不是单一包装货物须提供装箱单;
(4) 装柜明细表 (Container Loading List)1份;1份报单申报整装货柜2只以上时须
提供本明细表;
(5)输入许可证(Import Permit;I/P);
(6)委任书1份;
(7)货价申报书2份;
(8)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C/O);
(9)型录、说明书或图样——配合海关查核需要提供;
(10)进口汽车应加附《进口小客车应行申报配备明细表》1份;
(11)其他——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应检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