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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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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97

PDF第97页文字

正文模式
贸易港区、台北港自由贸易港区、台中港自由贸易港区、高雄港自由贸易港区、苏澳港
自由贸易港区、安平港自由贸易港区及桃园航空自由贸易港区)在营运中。经核准,自
由港区内可从事贸易、仓储、物流、货柜(物)的集散、转口、转运、承揽运送、报关
服务、组装、重整、包装、修理、装配、加工、制造、检验、测试、展览或技术服务等
事业。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如下:
(1) 自由港区事业自岛外运入自由港区内供营运的货物, 免征关税、 货物税、 营业
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推广贸易服务费及商港服务费;
(2) 自由港区事业自岛外运入自由港区内的自用机器、 设备, 免征关税、 货物税、
营业税、 推广贸易服务费及商港服务费。 但于运入后5年内输往课税区者, 应依照进口货
物规定补征相关税费;
(3)自由港区事业运往岛外或保税区的货物,课税区或保税区运入自由港区的货
物,依“贸易法”规定,免收推广贸易服务费;
(4) 自由港区事业的货物输往课税区, 视为进口货物, 应依照进口货物规定或相关
规定,课征关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烟品健康福利捐、推广贸易服务费及商港
服务费。但在自由贸易港区经加工、制造、重整、简单加工、检验、测试者,按运出港
区时型态的价格,扣除自由港区内附加价值后核估关税完税价格;
(5) 自由港区事业自课税区运入供营运的货物及自用机器、 设备, 视同出口, 需根
据相关规定,申请减征、免征或退还关税、货物税、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自由港
区事业自课税区运入的已税进口货物或岛内非保税货物, 自运入的次日起5年内,原货
复运回课税区时,免征关税;
(6)自由港区事业的货物输往保税区,应依照保税货物的相关规定,免征相关税
费。
下列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零:
(1) 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自由港区事业供营运的货物及自用机器、 设备;
(2)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外销厂商存入自由港区事业以供外销的货物;
(3)课税区营业人销售与保税区厂商存入自由港区事业以供外销的货物;
(4)课税区或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自由港区事业与营运相关的劳务;
(5) 自由港区事业或岛外事业、 机关、 团体、 组织在自由港区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与
该自由港区事业、另一自由港区事业、岛外客户或其他保税区事业,及售与外销厂商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