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类似文件。未达公告金额之工程或财物采购,得由机关视需要填具之。
“本法”施行细则第90条第2项规定,分批或部分验收,其验收金额不逾公告金额十分
之一,采书面验收者,于各批或全部验收完成后,应将各批或全部验收结果汇总填具结算验
收证明书。
“本法”施行细则第101条第2项规定,机关应于验收完毕后15日内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
或其他类似文件,并经主验及监验人员分别签认。但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经机关首长或其
授权人员核准者,不在此限。
厂商如有逾期履约之情形,核实计算逾期违约金;未履约之项目,扣减契约价金。
厂商如有受领迟延,或不能确知孰为债权人而难为给付之情形,得依“民法”第 2编第
1章第6节第3款(提存)及“提存法”规定办理。
(6)其他
采购契约变更或加减价核准监办备查规定一览表 附注1载明,契约变更,指原契约目标
之规格、价格、数量或条款之变更,并包括追加契约以外之新增工作项目。
履约过程之契约变更,注意依契约约定,于接受厂商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后,通知厂
商施作或供应。如于接受厂商提出须变更之相关文件前,即要求厂商先行施作或供应者,先
与厂商书面合意估验付款及完成契约变更之期限。避免因未完成契约变更程序,影响确认竣
工及验收之时程。
契约之变更,其与确认竣工所需有关者(例如设计图说),至迟于机关办理确认竣工前
完成变更程序;其与确认竣工所需无关者(例如实际施作之结算数量与契约所定数量不同之
情形),至迟于验收前完成变更程序。
采购人员不得有意图为私人不正利益而为不当验收、刁难厂商之行为。
注意“贪污治罪条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有契约变更事实者,确认已完成契约变更程序。
厂商依照规定报竣工。(工程案)
机关依照规定确定竣工,并注意厂商无虚报竣工,以规避逾期违约金之情形。(工程案)
竣工后,督促监造单位依照规定提送数据 。(工程案)
依照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初验、验收、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或其他类似文件。上开期限,
其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者,应报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控 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担任验收之主验人员。
制 工程、财物采购采书面验收者,须符合“本法”施行细则第 90条规定。劳务验收,可依
重 “本法”施行细则第90条之1办理。
点 验收时,依法令或契约规定,办理丈量、检验或试验。
视需要拆验或化验工程、财物之隐蔽部分。
初验或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须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
退货或换货。
查察有无办理部分验收、就该部分支付价金及起算保固期间之需要。
办理减价收受者,须符合“本法”第72条第2项、其施行细则第98条第2项及契约规定。
依规定制作初验、验收纪录。
法 “本法”第71条(验收期限及验收人员)、第72条(验收不符之处置)、第73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