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国台湾专页在官方站打开原文
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资料来源以商务部官方国别指南目录为准。指南通常由编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驻外经商机构整理,实际编写单位以原文件版权页为准。

授权文字版已导入

授权转换文字正文

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30

PDF第130页文字

正文模式
面验收文件或审查会纪录,得视为验收纪录。
“本法”施行细则第91条第4项规定,法令或契约载有验收时应办理丈量、检验或试验
之方法、程序或标准者,应依其规定办理。
注: 现场之取样及送验, 由机关人员随机指定取样位置, 避免受厂商操控; 机关人员将
所采样品弥封后, 依契约约定程序协同送验或机关自行送验, 避免样品遭更换; 注意检 (试)
验报告之真实性。
“本法”第72条第3项规定,验收人对工程、财物隐蔽部分,于必要时得拆验或化验;
“本法”施行细则第100条规定,上开拆除、修复或化验费用之负担,依契约规定。契约未
规定者, 拆验或化验结果与契约规定不符, 该费用由厂商负担; 与规定相符者, 该费用由机
关负担。
“本法” 施行细则第99条规定, 采购之目标,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约之部分有
减损灭失之虞者, 应先就该部分办理验收或分段查验供验收之用, 并得就该部分支付价金及
起算保固期间。
(4)验收不符之处置
依“本法”第72条第1项规定,验收结果与契约、图说、货样规定不符者,应通知厂商
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或换货。
注: 初验及验收发现之缺失, 宜详尽、 完整、 一次通知厂商改正, 避免于每次发现新缺
失。
机关依“本法”第72条第1项通知厂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换货,厂商于期限内完
成者,机关应再行办理验收。上开限期,契约未规定者,由主验人定之。
验收结果不符部分非属重要, 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 并经机关检讨认为确有先行使用
之必要者,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依“本法”第72条第1项规定,就其他部分办
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金。 所支付之部分价金, 以支付该部分验收项目者为限, 并得视不符部
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本法”第72条第2项规定,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而不妨碍安全及使用需求,亦无减
少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经机关检 讨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者,得于必要时减价收
受。 其在查核金额以上之采购, 应先报经上级机关核准。 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 应经机关首
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注: “政府采购法” 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载明,
上级机关得订定一减价金额上限, 未达上限金额时通案核准, 亦得由上级机关监办人员于验
收当场核准;当场核准者,得订定核准减价金额上限。
“本法” 施行细则第98条第2项规定, 机关依 “本法” 第72条第2项办理减价收受, 其减
价计算方式,依契约规定。契约未规定者,得就不符项目,依契约价金、市价、额外费用、
所受损害或惩罚性违约金等,计算减价金额。
(5)结算验收证明
“本法” 第73条规定, 工程、 财物采购经验收完毕后, 应由验收及监验人员于结算验收
证明书上分别签认。劳务验收准用之。
“本法” 施行细则第101条第1项规定, 公告金额以上之工程或财物采购, 除符合 “本法”
施行细则第90条第1项第1款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认定之情形者外,应填具结算验收证明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