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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合作指南

中国台湾合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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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2025年版 · 194页 · 121,175个有效字符

核对官方第129

PDF第129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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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或劳务采购有初验程序者,准用上开(一)及(二)规定。
上开期限, 其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者, 依 “本法” 施行细则第95条规定, 应经机关首长
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注: 竣工图如系厂商依实际施工情形制作之文件, 与 “本法” 第72条、 其施行细则第92
条第1项所称“契约、图说或货样”有别,不能作为取代“契约、图说或货样”之用。
[初验]
依“本法”施行细则第92条第2项规定,有初验程序者,机关应于收受全部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办理初验, 并作成初验纪录。 上开期限, 其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者, 应经机关首长或
其授权人员核准。
机关承办采购单位之人员 (指机关办理该采购案件最基层之承办人员) , 不得为所办采
购之主验人或样品及材料之检验人。
采购案订有初验程序者,其结果可作为正式验收之用。 倘初验结果与契约、 图说、 货样
规定不符,机关应于纪录载明初验结果与不符情形,及改善、拆除、重作、退货、换货之期
限;如该不符情形于后续验收程序确认无法改善者,适用“本法”第72条规定。
[验收]
(1)时程
有初验程序者,依“本法”施行细则第93条规定,初验合格后,机关应于20日内(契约
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办理验收。
无初验程序者, 依 “本法” 施行细则第94条规定, 机关应于接获厂商通知备验或可得验
收之程序完成后30日内(契约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办理验收。
上开期限, 其有特殊情形必须延期者, 依 “本法” 施行细则第95条规定, 应经机关首长
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勿以缺预算支付厂商价金为由,拖延验收日期。
(2)参加人员及分工
“本法” 第71条规定, 工程、 财物采购验收时, 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
主验,通知接管单位或使用单位会验。机关办理验收人员,以不派遣临时人员担任为原则。
验收人员之分工,依“本法”施行细则第91条规定。
主验人员宜为依机关人事 “法规” 进用之人员。 机关承办采购单位之人员 (指机关办理
该采购案件最基层之承办人员),不得为所办采购之主验人或样品及材料之检验人。
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例如营造业法第41条),依“本法”施行细则第96条第2项规定,
机关办理验收, 厂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参加者, 仍得为之。 验收前之检查、 检验、 查验或初验,
亦同。
(3)程序与方式
按“本法”第72条第1项规定,依契约、图说、货样规定办理验收,并应依“本法”施
行细则第96条第1项规定制作验收纪录,由办理验收人员会同签认。有监验人员或有厂商代
表参加者,亦应会同签认。
办理“本法”施行细则第90条第1项所定工程、财物采购之验收,得由承办采购单位备
具书面凭证采书面验收,免办理现场查验。
“本法”施行细则第90条之1规定,劳务验收,得以书面或召开审查会方式办理;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