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件 户口簿、遗嘱或经依法选定之遗产管理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办者,需附委托书或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托代办者,需附委托书或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3.外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 外侨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
报(含离境申报) 护照正本、居留证、劳动契约书;
外侨专用中英文对照之各类所得扣缴凭单或各类所得证明文件及境外
薪资所得证明文件;
其他有关免税额、扣除额必要成本费用等证明文件
4.综合所得税申请更正事 申请书;
项 核定通知书;
缴款;
主张更正之证明文件。
5.申请核发综合所得税纳 申请书;
税(不包含外侨综合所得 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如申请人已迁出“国外”,应
税案件)及各项“国税”欠 检附护照复印件;
税证明(丧失国籍者专用) 委托申请者,应另附委任书(授权书)及受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复印件)。如申请人已迁出“国外”,应检附经台湾驻外单位认证的
授权书。
6.申请展延、补发综合所 申请展延(1)原退税凭单机;(2)身份证明文件;
得税退税凭单 申请补发(1)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申请者,应另附委任书(授权书)及受任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复
印件)。
7.申请核发外侨综合所得 办理委托纳税代理(1)外侨护照、居留证;(2)受任人身份证、印
税证明书 章;(3)委托人上年度纳税资料(上一年度在外辖申报者)。
结算申报(含离境申报)(1)外侨护照、居留证;(2)“国内”扣
缴凭单或劳动契约书;(3)国外雇主给付的所得证明;(4)同一年
度在台居留满183天,须申报扶养亲属资料;(5)上一年度纳税资料
(上一年度在外辖申报者)。
8.申请各项报备案件 申请书;
报备项目相关之证明文件。
9.申请重要科技及投资事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符合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八条规定之核准函复
业适用股东投资抵减核淮 印件、投资计划书、增资金运用明细表。如该计划已完工者,并检附
案件 事业主管机关核发的完成证明书复印件。
议决该次增资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复印件;属新投资创立者,
为发起人会议纪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