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国际物流业;生物科技产业;医疗照护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精致农业产业;观光
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运动休闲产业;会议展览产业;信息、金融服务产业;企业
营运总部、研发、设计中心;航空服务暨科技产业;其他经当地公告推动辅导的产业。
投资人申请补助, 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1) 公司之主营业处所或财团法人之主事
务所设于本县; (2)新设投资额达1亿元新台币以上,或增设投资额达5000万元新台币
以上; (3) 投资人向当地申请补助的当年度, 应按其员工总额雇用50%以上本县县民。
(2)优惠措施
①投资人可申请补助最高50%的劳工职业训练费用,并以20万元新台币为限。但新
增雇用本县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中高龄失业劳工逾原雇用员工总数的 1%者,其补助
费用得提高至30万元新台币,1年以申请一次为限;
②投资人于本县购置或新建供营运直接使用的不动产, 当年度得向当地申请补助地
价税及房屋税, 第1年及第2年补助全额, 第3年至第5年补助50%, 补助总金额以500万元
新台币为限。
【高雄市】“高雄市促进产业发展自治条例”“高雄市促进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相
关“法规”。
(1)申请条件
①策略性产业于本市新增投资额达 3000万元新台币以上或增加岛内劳工就业人数
30人以上; 重点发展产业于本市新增投资额达1000万元新台币以上或增加岛内劳工就业
人数10人以上,并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于本市登记设立社团法人;股票已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的公司经 “政府” 核定于本市设立分公司或研发中
心;
②公司将“经济部”核准设立的营运总部迁入本市者,得予以奖励或补助,不适用
(1)的规定;
③策略性产业的范围如下:文化创意产业;绿色能源产业;精致农业产业;会议展
览产业; 生物科技产业; 医疗照护产业; 观光休闲产业; 国际物流产业; 海洋游艇产业;
智能电子产业; 信息通信产业; 高加值型金属制品制造业; 其他经当地推动辅导的产业;
④本市重点发展产业范畴及类别如下:文化创意产业;生物科技产业;智能电子产
业及信息通信产业;自由经济示范区的特许发展产业;属于策略性产业,且能创造有发
展性的工作机会,并具有一定规模、关键性及发展潜力等综效的投资计划,经“高雄市